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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普查過的水井會建置座標並登記用途,以及貼上證明標籤以利後續輔導合法水權申請等作業。攝影/蔡沛芸

非法井數量多 短時間難全面納管

    台灣部分地區地層下陷嚴重,其主因與超抽地下水脫離不了關係。經濟部水利署水文技術組副組長阮薇芝表示,目前彰化縣有合法登記的地下水抽取水井僅佔總數的2%,雲林縣為5%,嘉義縣為9%,其比例非常低,儘管中央與地方政府不斷地宣導,呼籲農民應該將先前鑿的井進行合法登記,但由於數量龐大與政治考量等因素影響,短時間內恐怕無法將這些私鑿井全面納管。

    彰化縣與雲林縣因為是高鐵沿線地層下陷較為嚴重的地區,早在民國102年就開始著手實施納管,並於民國103~105年進行複查。而其他縣市如高雄市,目前僅完成第一階段納管,屏東縣目前已經完成畜牧業水井的納管,未來將實施農業與養殖漁業水井的納管。嘉義縣也將於今年七月開始實施畜牧業水井的納管,台南市則至今尚未向水利署申請納管經費。

    對此,雲林縣水利處水利行政科長伍忠政表示,雖然站在政府的立場上,水井是水利構造物需要合法申請,但早期的農民比較沒有法制上的概念,年紀也都比較年長,要他們花費精神與時間來辦理申請,其實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想要做到全面納管還是只能靠不斷努力宣導。

    而台大土木系教授李鴻源也指出影響非法井納管的政治考量的因素,他說道:「他們(農民)全部都是選票,誰敢得罪選民啊?」此外,也有地方農會在接受聯合報採訪時提到,「鑿井合法化」對農民來說是很敏感的政治問題,彰化縣前縣長魏明谷與雲林縣前縣長李進勇都連任失利,鑿井納管可說是敗選原因之一。

未納管井、已納管井與合法井的比較

​合法性

​對政府而言

​對人民而言

​未合法

​未合法

​合法

無法記錄井的數量
​也無法管制用水量

已記錄井的數量
​但無法管制用水量
​(除非日後輔導合法申請並加裝量水設備)

須隨時擔心
被檢舉查封

政府會輔導其取得合法水權,且不用擔心
​會被檢舉查封

法律確實保障
​用水權利

未納管井
(99年8月4日以後開鑿)

已納管井
(99年8月4日以前開鑿)

已記錄井的數量
​並得以管制用水量

取得水權狀
與申請水利
建造物
​通過的井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製圖/陳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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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義、雲林田野間時常可以看到L形的地下水抽水裝置,多年來私下找業者鑿井已經成為農民間習以為常但卻不能說的秘密。攝影/蔡沛芸

檢舉新鑿非法井有獎金  數量有減少趨勢

    目前針對新鑿非法水井的取締是採取檢舉制度,而經濟部也祭出獎勵金策略,希望藉此鼓勵民眾檢舉新鑿於地下水管制區的非法井,若檢舉案經政府認定確有違法開鑿的事實,每案將會發給檢舉人新台幣3000元的獎金。阮薇芝表示,若查到新鑿的未合法登記水權的抽水設備,將會開罰新台幣5~25萬元。此外,也透過「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來管制私人鑿井公司,為的就是從源頭管制,不讓鑿井公司幫農民私自鑿設非法井。

    然而每年開罰與查封的件數卻不多,像是去年僅取締6件,裁罰1件,前年則取締16件,裁罰10件。對此,阮薇芝表示,第一線的工作者其實很兩難,因為每一口井背後都帶著需求與生計,每次要不要封下去都是在人性與法律之間的掙扎。而近幾年全台有14個縣市在做非法井的填封工作,每年約可以封800口井,新增的非法井也有越來越少的趨勢。

​違法取水取締流程

意見陳述
司法機關偵辦
違反水利法93條、溫泉法22條,判斷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辦理行政處分
限期繳納罰鍰
民眾檢舉/查報通知
酌予限制或
令其申辦登記
發文請土地所有權人處理
​辦理經濟部函及公告
限期辦理
​拆除作業
現場查勘
製作查勘紀錄
​有用水事實
​是否有行為人
有無土地所有權人
有無影響
​水權人權益
符合水利法42
​條(免為水權)
適用水利法
​42條第二項
複查違法取水情形
結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北區水資源局製圖/陳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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