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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囉!

第十八條之二 代孕者於接受代孕生殖前,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合法之成年女性。

二、曾有生產子女之經驗。

三、經心理及社會狀況評估,適合代孕。

四、經生理狀況檢查,無不 適合懷孕或生產之疾病、 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且適合代孕。

五、代孕者有配偶者,其配偶經生理狀況檢查,無影響胎兒健康之傳染性疾病。

前項代孕者曾代孕時, 其曾完成代孕生殖次數不得逾二次。

​單身者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也可成為代理孕母。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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