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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嗶!答錯了...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條之十規定,代孕者經人工生殖手術懷孕後,經診斷或證明胎兒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有畸形發育之虞者或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得施行人工流產。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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